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威海工匠”
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各区市总工会、国家级开发区总工会、综保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
现将《关于深化“威海工匠”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威海工匠”培育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总工会
2024年11月7日
关于深化“威海工匠”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齐鲁工匠”建设工程的意见》(鲁人组发〔2018〕24号)、《关于深化“齐鲁工匠”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鲁会办〔2024〕21号)有关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威海工匠”建设工程,努力培养造就更多高素质工匠人才,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切实扛牢产业工人主力军担当,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工匠人才成长规律,努力构建以全员创新企业、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为培养成长平台,以劳动和技能竞赛、创新创效竞赛为技能精进平台,以工匠学院为学习提升平台,以“威海工匠”培育库为发展培育平台的工匠成长成才培育体系,持续提升“威海工匠”培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
二、主要任务
(一)深耕全员创新载体平台建设,厚植工匠人才成长成才沃土
1.打造全员创新载体。鼓励企业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金点子”活动、“五小”竞赛、职工创新创意大赛等形式多样的全员创新活动,引导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创新,着力打造职工创新能力强、创新参与积极性高、全员创新业绩显著的全员创新企业。充分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在企业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着力打造基础设施完备、领衔人能力突出、团队组成合理、制度建设规范、创新成效显著、人才培养有力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2.完善全员创新机制。完善激励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建立职工创新成果按要素、按比例参与分配的制度,职务发明管理制度,创新型人才岗位津贴制度,增强职工参与全员创新的获得感。完善展示交流机制,推荐职工参加各类创新成果展示和创效创效竞赛,开展创新信息发布、创新人物宣传等活动,推进职工创新成果交流互动。
3.营造全员创新氛围。大力倡导“人人皆可创新、时时皆可创新、事事皆可创新”的理念,让更多的职工想创新、敢创新、能创新、善创新。积极发展“敢为人先、争创一流、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引导广大职工切实增强学习意识和创新意识。深入挖掘全员创新典型做法,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以身边的榜样教育鼓舞职工,切实提高广大职工参与全员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全社会形成浓郁的全员创新氛围。
(二)广泛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充分调动工匠人才劳动创新激情
4.完善劳动和技能竞赛体系。持续完善创新创优劳动竞赛、数字赋能高质量发展职工创新大赛、主导产业职业技能竞赛等劳动和技能竞赛项目,打造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市级竞赛和行业竞赛为主体的竞赛体系,以更高水平、更大力度组织动员全市广大职工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建功立业。
5.增强竞赛育人功能。强化竞赛“以赛促训、以赛促练”功能,重视赛前练兵、赛后交流,让竞赛成为职工展示才能、交流技艺、提升技能水平的平台。组织劳动和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发挥技术技能优势,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将提高职工技能水平作为劳动竞赛的重点和着力点,采取送教上门、平台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提高企业及职工的参赛热情。
(三)强化创新创效成果激励效能,激发工匠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6.大力推进创新创效竞赛。要按照“四个一线”原则,以“五比一创”为主要内容,组织基层企业和广大职工,深入开展创新创效竞赛基层竞赛和县级选拔赛,持续激发职工创新创效活力。市级决赛参照科学技术奖模式,每年发布60项左右职工优秀创新成果并给予激励,择优推荐参评全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不断提升创新成果“含金量”。
7.推进创新成果孵化转化。充分发挥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服务基地威海工作站、威海市工会技术红娘的作用,运用线上线下服务平台,为创新成果提供聚集评估、推介对接、跟踪转化、商务服务等“一站式”服务,打通职工创新成果孵化转化“最后一公里”,推进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让职工充分分享创新成果红利。
(四)提升工匠学院建设水平,打造工匠人才培育成长“新摇篮”
8.建强工匠人才培育新阵地。以提升技术技能素质为根本任务,集聚社会各类资源,着力推动建设一批基础条件好、人才培育强、创新创效优的高水平工匠学院,培养企业和社会急需的高精尖缺工匠人才。积极争创省级工匠学院,选树市级示范工匠学院,对每个市级示范工匠学院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扶持,在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中切实发挥引领作用,促进全市工匠学院高质量发展。
9.提升工匠学院育人效能。充分发挥工匠学院在思想政治引领方面的作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播劳模工匠文化,提升工匠人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进一步坚定广大工匠人才理想信念。立足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着眼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工种),助力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广泛开展高端工匠人才研修培训,不断增强工匠人才供给能力。
10.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健全校企对接机制,形成工匠学院与各区市产业发展相互适应、共同促进的良好格局。针对大型骨干企业,特别是产业链、供应链链主企业人才需求状况,组织工匠学院按需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中小微企业输送各类工匠人才,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人才支撑。充分发挥工匠学院人才专业优势,积极为广大职工和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创新支持等服务,推动各区市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五)建设“威海工匠”培育库,优化工匠人才成长机制
11.大力推进“威海工匠”培育库建设。持续提升数智化水平,建设“威海工匠”培育库,对“威海工匠”培育对象实行统一培育。对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创新创效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职工,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各区市各单位推荐的优秀工匠人才等,择优纳入“威海工匠”培育库进行重点培养。对符合条件的“威海工匠”培育对象,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落实从严要求,注重日常、抓在经常,确保“威海工匠”培育对象质量。
12.增强培育库工匠人才培育功能。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入库的“威海工匠”培育对象实行全周期培养、全过程管理。组织“威海工匠”培育对象参加工匠学院培训、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交流、创新成果展示等活动,持续提升技术技能水平。根据培育情况,每年从“威海工匠”培育库中择优产生一定数量的“威海工匠”并给予资助支持。
三、有关要求
13.高度重视。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深化“威海工匠”建设工程的重要性,不断优化“工会牵头组织、企业主体实施、职工广泛参与、多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完善政策体系,创新载体方式,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巩固“市、县、企业”三级联动、梯次培育的良好局面,切实提升“威海工匠”培育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14.完善机制。丰富完善“威海工匠”培育机制,聚焦长期工作在一线的技术技能人才,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人才,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活动中培养人才,在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建设中锻炼人才。要深入探索“威海工匠”作用发挥机制,聘请“威海工匠”担任工匠学院授课导师、创新工作室领衔人、技术攻关课题牵头人,充分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在培养高素质工匠人才、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挑大梁、担重任。
15.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类主流媒体和新型传播平台,切实发挥工会融媒体矩阵作用,广泛宣传工匠人才先进典型和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工匠、学习工匠、争当工匠”的浓厚氛围,纵深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的产业工人队伍。
“威海工匠”培育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部署任务,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奋力开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新局面,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威海工匠”,根据《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齐鲁工匠”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鲁会办〔2024〕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工匠”培育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好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逐级培育的方式,确保培育对象的先进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第三条 为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承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威海工匠”序列中,专门设立手造类别的培育。
第四条 目标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服务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公布“威海工匠”不超过20名,示范引导各级各单位层层组织开展工匠培育工作,推动形成工匠人才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动员激励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第二章 培育对象
第五条 基本条件。政治素质过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听党话、跟党走,忠于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带头弘扬和践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六条 “威海工匠”培育对象应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高超技能。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拥有精湛技能、高招绝技,在全国、全省、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
(二)善于创新创造。在工艺改进、技术革新、质量攻关、发明创造、智能制造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在企业或行业内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发挥领军作用。善于带领团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工艺问题,积极向职工传授技能技艺、传承职业精神,在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注重技能基础。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技能类奖项、称号或者其它同等级别表彰奖励的优先培育。
第七条 手造类别的“威海工匠”培育对象应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高超技艺技能。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拥有精湛技艺、高招绝技,积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德艺双馨,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
(二)发挥领军作用。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带徒授艺、技能培训等活动,在人才培养、技艺传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注重技能基础。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技能类奖项、称号或者其它同等级别表彰奖励。获得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名人)、老字号传承人(掌门人)等,市级及以上大师工作室、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领衔人,可优先推荐。
第三章 培育程序
第八条 基层优选。基层工会建立企业“种子工匠”培育库,及时将生产经营、劳动和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表现优异的职工纳入其中,作为重点培育对象。
第九条 集中推荐。由推荐单位组织各企事业单位申报,根据申报条件,优中选优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按程序报市总工会。
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推荐的原则,以各区市总工会、各单位工会为推荐单位。
第十条 组织初审。对照培育对象条件要求等,对“威海工匠”培育对象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威海工匠”培育对象候选人。
第十一条 专家评议。组织专家对“威海工匠”培育对象候选人进行评议,确定“威海工匠”培育对象,纳入“威海工匠”培育库。
第十二条 集中培训。市总工会依托威海工匠学院统一对“威海工匠”培育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并根据工作安排适时组织考核(考察)。
第十三条 提名公示。依据培训及考核(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威海工匠”拟公示人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公布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威海工匠”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五条 培育方式。“威海工匠”培育对象培育期一般为2年。主要包括基层培育、集中培育两个阶段,采取单位培育、工会调训、研修学习等方式,提高培育对象综合素养。
第十六条 基层培育。“威海工匠”培育对象所在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工匠培育方案,组织培育对象和广大职工积极参加各级工匠学院培训,参与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活动,参加全员创新竞赛、劳动和技能竞赛、数字赋能高质量发展职工创新大赛、创新创效竞赛等,为培育对象和广大职工提升技术技能水平提供广阔舞台。
第十七条 集中培育。市总工会、各区市总工会对“威海工匠”培育对象进行统一培育,适时组织参加工匠学院、创新工作室联盟等的学习交流、研修培训活动,并对培育对象进行动态跟踪评价。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十八条 市总工会设立“威海工匠”资助资金,给予每名“威海工匠”个人1万元。支持“威海工匠”开展项目攻关、技能传承等工作,鼓励其领衔建设创新工作室。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切实发挥“威海工匠”作用,优先聘请其担任工匠学院授课导师,支持其领衔建设创新工作室、参与全员创新、“名师带徒”、技术服务等活动。通过举办项目路演、技术研讨、经验交流、演讲报告等方式,组织“威海工匠”分享绝技高招、讲述奋斗故事,发挥示范作用和育人效应,推动职工队伍素质整体提升。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推荐提名“威海工匠”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工代表等人选,鼓励支持“威海工匠”以兼职、挂职等形式进入各级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威海工匠”所在单位要为其参加学习、培训、交流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和支持措施。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总工会牵头做好“威海工匠”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形成合力。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重视支持,根据行业特点,主动加强与组织、宣传、教育、科技、工信、人社、交通、国资委、妇联、工商联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与国家战略人才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不断优化“工会牵头组织、企业主体实施、职工广泛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为工匠人才创新才智充分涌流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 梯次培育。各级工会要把“威海工匠”培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精心组织实施,每年在各区市、行业和单位范围内开展工匠培育工作,进一步巩固“市、县、企业”三级联动、梯次培育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五条 加大投入。充分发挥“威海工匠”创新资助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拓宽资金来源,鼓励各区市、各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进行经费配套,进一步优化细化工匠培育工作。加大工匠学院、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建设力度,加强与企事业单位、职业院校等的协作,合作共建工匠培育、研修基地。
第二十六条 壮大队伍。以“威海工匠”培育工作为牵引,实施工匠人才攀登计划,健全完善以“威海工匠”为引领,以区市工匠、企业工匠为主体的工匠人才成长体系,引导带动各级层层组织开展工匠培育工作,持续壮大高素质工匠人才队伍。
第二十七条 强化宣传。把弘扬工匠精神贯穿“威海工匠”培育全过程和职业生涯全周期,充分用好各类主流媒体和新型传播平台,采取政策解读、案例分享、事迹宣讲、活动发布等形式,加大“威海工匠”培育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工匠培养、支持工匠发展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威海工匠”培育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美誉度。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违纪违法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威海工匠”培育对象的,停止其培育工作,终止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